《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獲全面修訂 服務范圍更大援助對象更準
9月27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將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此次修訂,法律援助服務供給得到加強。“行政復議案件代理”被單列為法律援助服務的類型之一,同時,遭受校園欺凌,農作物和養(yǎng)殖產品受損,征地拆遷權益受損嚴重,使用偽劣農資產品造成經濟損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受到侵害等,也被納入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此外,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援助也得到加強。
此次修訂明確了四類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以及六類不受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的特殊人員,根據新規(guī),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放寬,還規(guī)定了“申請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突發(fā)事件造成經濟困難的,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認定”的例外情形。
由于法律援助法取消了經濟困難狀況證明制度,怎樣保證資源用到符合條件的群體身上?本次修訂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huán)節(jié)作出了閉環(huán)制度設計,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的義務,要求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線上核查機制,明確法援機構可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核查申請人的經濟困難狀況。
法援工作程序通過修訂獲得完善。條例要求,法援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為解決實踐中有的辦案機關沒有給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預留足夠時間的問題,條例規(guī)定了辦案機關提前通知的時限;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權利,明確辦案機關對當事人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法援機構。
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獲得加強。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將法援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授權設區(qū)的市可在省定法援補貼標準基礎上根據實際提高標準,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落實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法律援助事業(yè)。(陳月飛)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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