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康美被罰24.59億元將形成強烈標桿效應
11月12日,廣州市中院對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責令康美藥業(yè)因年報等虛假陳述侵權賠償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該案判決將形成強烈的標桿、示范、引領效應,影響和意義極其重大。
投資者索賠難是A股市場一個老大難問題,新證券法為此規(guī)定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投資者代表人參加訴訟。投資者遵循“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則,在法院確定的權利人范圍內,只要未聲明退出的,就視為同意參加該代表人訴訟,判決結果對其有效。也就是說,投資者可以什么都不做,就能維護自己權益。
以往,投資者之所以不愿意發(fā)起維權訴訟,一是可能沒有時間精力,二是可能顧慮需要支付訴訟成本,三是可能欠缺法律知識。而由投服中心等投資者保護機構代投資者推動訴訟進程,這些問題幾乎都迎刃而解,一次特別代表人訴訟,就可解決成千上萬投資者的維權訴求,訴訟效率和維權效果可以得到極大提升。
本案法院判決由康美藥業(yè)承擔24.59億元民事賠償,康美藥業(yè)原實控人馬興田、審計機構正中珠江等承擔100%連帶責任,另外一些主體承擔20%、10%、5%不等的連帶責任。各個主體在相應的比例內承擔責任,這充分體現(xiàn)了“過錯與責任相匹配”原則,也體現(xiàn)了“追責首惡”的法治導向,還是對證券法“連帶責任”富有探索性的理解和適用,也即連帶責任并不僅限于全額連帶賠償,還包括部分連帶(即比例連帶)。
目前康美藥業(yè)資不抵債、正在破產重整,7月22日投服中心作為集體訴訟特別代表人已經申報債權。前期為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法院對其關聯(lián)方資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這有利于增強公司償債能力。未來康美藥業(yè)通過現(xiàn)金、抵債股票等方式統(tǒng)一實施清償債務,投資者或可從中獲取部分賠償。
但總體而言,單靠康美藥業(yè)或難完全支付投資者24.59億元巨額民事賠償,未來要讓投資者賠償足額支付到位,由實控人等連帶責任人承擔連帶賠償,或成必然,證券法對此或應進一步細化完善。
康美藥業(yè)集體訴訟案的一審判決,應該說在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具有里程碑意義、值得載入A股發(fā)展史冊。它為解決證券市場群體性糾紛指引了方向,未來其它個案也可參照借鑒,也必將促使資本市場生態(tài)環(huán)境進一步優(yōu)化。
與此同時,本案也對相關市場主體產生十分強烈的警示意義,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違法、違法必擔責。以前違法違規(guī)面臨的主要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極少投資者會追究民事賠償,違法違規(guī)者即使坐幾年牢出來也是億萬富翁。現(xiàn)在情況大不相同,集體訴訟讓眾多利益受損的投資者都成為潛在的追償者,違法違規(guī)者將可能賠得傾家蕩產。對于實控人、董監(jiān)高等主體而言,該是切實做到“敬畏法治、敬畏投資者、敬畏市場、敬畏專業(yè)”的時候了,否則就只能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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